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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条款进行调整,并对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等文件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调整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调整,同意董事会补充更新后的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文件,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调整2020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对公司调整2020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董事及高管的薪酬预案,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预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管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为香港航新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事项的独立意见经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为香港航新业务合同履约提供履约保证,是基于其日常业务合同达成签署的需要,相关履约保证条款公平合理的,香港航新经营稳定,相关管理与内控制度健全,具有履行业务合同的能力,本次提供履约保证事项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为香港航新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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