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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5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博世科股票代码:300422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通讯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表决权委托签署日期:2021年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须等待《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即本次交易是附生效条件的交易。本次交易生效须满足以下条件:1、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2、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须满足以下条件:《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受让股份过户至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9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1

附表一 ...... 32

释 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博世科/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转让方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
广博投资西藏广博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致行动人广博投资、黄崇杏
报告书/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州环投集团/受让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关于转让所持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王双飞与广州环投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解除协议》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共同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王双飞

姓名王双飞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201111963********
通讯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
通讯方式0771-322515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人

2、宋海农

姓名宋海农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521281973********
通讯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
通讯方式0771-322515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总经理

3、杨崎峰

姓名杨崎峰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502111975********
通讯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
通讯方式0771-322515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副董事长

4、许开绍

姓名许开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501041952********
通讯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
通讯方式0771-322515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党委副书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广博投资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西藏广博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30座1单元1202号
法定代表人许开绍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1HM0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1日
经营范围对环保行业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不含金融及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经营活动]。

(2)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博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王双飞4,95045%
宋海农1,65015%
杨崎峰1,65015%
许开绍5505%
陈琪4404%
黄海师4404%
陈国宁3303%
詹磊3303%
农斌2202%
陆立海2202%
周永信2202%

(3)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职务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许开绍中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博世科担任党委副书记
谭华珊中国监事在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黄崇杏

姓名黄崇杏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501041977********
通讯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00号
通讯方式13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海关、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为上市公司初始创业团队人员,系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及技术研发的核心,四人于2008年10月共同出具了《不可撤销函》,并于2012年1月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承诺各方自签署该协议后至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内仍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形成最终共同实际控制。为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四位共同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均保持一致行动,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于2018年2月1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同意延长原《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有效期,任何一方的一致行动期限及义务至其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

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合计持有广博投资80%股权,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四人与广博投资形成一致行动关系。股东黄崇杏女士为杨崎峰先生的配偶,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黄崇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25,121股,持股比例0.06%,其为杨崎峰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关系如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海农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崎峰先生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履职过程中,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是基于交易各方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同及发展前景的看好,以上市公司为平台有效整合资源,实现上市公司与广州环投集团之间在技术、业务、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强强联合。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不独立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出现重大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广州环投集团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将充分发挥其国企优势及资金优势等,全面协助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助力上市公司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提高信用评级,帮助上市公司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协助上市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拓展优质地区业务市场,推动上市公司做强做优。未来,上市公司将坚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持续规范经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以更好的经营业绩回馈广大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增减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0,676,496股,占截至2020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74%。王双飞先生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2020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与广州环投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上述四人拟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合计持有的4,00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截至2020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85%)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广州环投集团。其中,王双飞先生转让股份30,713,782股,占截至2020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57%;宋海农先生转让股份3,095,406股,占截至2020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6%;杨崎峰先生转让股份3,095,406股,占截至2020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6%;许开绍先生转让股份3,095,406股,占截至2020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6%。广州环投集团拟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上述标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12.6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额为50,400.00万元。

同日,王双飞先生与广州环投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王双飞先生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4,991,970股(占截至2020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09%)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广州环投集团行使,该表决权的委托事宜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受让股份过户至广州环投集团名下之日生效。

同日,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共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解除协议》,一致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至广州环投集团名下之日起,四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即告生效。

二、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王双飞75,705,75218.66%75,705,75218.66%44,991,97011.09%00.00%
宋海农12,381,6243.05%12,381,6243.05%9,286,2182.29%9,286,2182.29%
杨崎峰12,381,6243.05%12,381,6243.05%9,286,2182.29%9,286,2182.29%
许开绍12,381,6243.05%12,381,6243.05%9,286,2182.29%9,286,2182.29%
西藏广博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7,600,7511.87%7,600,7511.87%7,600,7511.87%7,600,7511.87%
黄崇杏225,1210.06%225,1210.06%225,1210.06%225,1210.06%
合计120,676,49629.74%120,676,49629.74%80,676,49619.89%35,684,5268.80%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753,4233.14%12,753,4233.14%52,753,42313.00%97,745,39324.09%
合计12,753,4233.14%12,753,4233.14%52,753,42313.00%97,745,39324.09%

注1:因上市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截至2020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405,713,128股。

注2: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解除协议》生效后,各方原共同签署的《不可撤销函》、《一致行动协议书》、《<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即告解除,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自解除之日起,各方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务和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独立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广州环投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乙方1(王双飞)、乙方2(宋海农)、乙方3(杨崎峰)、乙方4(许开绍)之四方(合称“乙方”)

(一)股份转让交易方案

1、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85%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4,000.00万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该等标的股份。其中乙方1转让30,713,78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的7.57%;乙方2转让3,095,40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的0.76%;乙方3转让3,095,40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的0.76%;乙方4转让3,095,40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的0.76%。

2、各方确认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将其直接所持上市公司83,103,381股股份质押给相关的质权人,除上述质押的股份外,乙方直接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影响本协议约定事项执行的股份受限情况。除此之外,乙方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权益,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二)股份转让价格

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12.6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50,400.00万元(大写:伍亿零肆佰万元整)。甲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甲方、乙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订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证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整。

3、如果国资管理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提出调整意见的,届时由双方按照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另行协商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共管账户

甲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在甲方指定的银行以甲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共管账户”),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乙方双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除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外的剩余价款即转让总额的60%共计30,240.00万元支付至共管账户。相关款项在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利息(如有)归甲方所有。如本次交易被任何部门否决、本协议未生效或因任何原因终止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共管。

2、支付安排

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法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鉴于乙方所持的部分标的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各方同意,甲方按照下述安排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取得相关质权人同意同时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和协议转让手续的有效书面确认文件,并由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分别签订《第三方代付协议》。

2)在《第三方代付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共同在甲方指定的银行以甲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账户(“解押共管账户”)。因开立、维持解押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解押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乙方、相关质权人各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各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3)于上述第(1)、(2)项约定事项办理完成,解押共管账户开立后且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均全部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共同前往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4)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转让价款总额的40%,共计20,160.00万元。解押共管账户开立后且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相关质权人的要求,将解押所需金额(金额不超过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支付至解押共管账户,具体金额以质权人书面通知为准:

①已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法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且已经取得通过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确认文件,同时深交所对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包括不限于表决权委托等安排无异议,且已将相关安排进行公告。

②已取得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确认文件。

③相关质权人同意同时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和协议转让手续的有效书面确认文件及《第三方代付协议》已签订生效,解押共管账户已开立,且依据该等文件可解除质押登记的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7%。

5)在甲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相应解押共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共同前往证登公司,申请同时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和协议转让手续。在向证登公司申请同时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和协议转让手续时,甲方、乙方应提供满足证登公司协议转让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乙方、相关质权人应提供满足证登公司解除股份质押登记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且申请解除质押登记的股份比例应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7%。

6)证登公司正式受理同时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和协议转让手续的申请且获得证登公司正式受理、取得证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受理回执》(以证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相关质权人向解押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相关质权人指定还款账户付款的划款指令,将解押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分别支付给对应的质权人,作为乙方偿还相关借款本息的资金。

甲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中用于解押所需金额部分支付至解押共管账户的同时,甲方应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价款(如有)支付至以乙方名义开设的甲方参与共管的银行账户,专项用于乙方缴纳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款等。税额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自筹款项解决,因乙方迟延缴纳税款导致甲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关责任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乙方应就迟延缴纳税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交税额的2%支付违约金。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另行确定开设上述用于支付税款的共管账户,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开设共管账户,造成甲方迟延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在款项支付至相关质权人指定还款账户后,各方应积极配合该等解押共管账户的销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款项在解押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利息(如有)归甲方所有。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在本协议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取得证登公司就全部标的股份向甲方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证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即转让价款总额的40%共计20,160.00万元自共管账户解付支付至乙方账户。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

在以下条件达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即转让款总额的20%共计10,080.00万元自共管账户解付支付至乙方账户:

1)乙方1已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4,991,97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09%)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相关委托表决协议已签署、生效且深交所对表决权委托无异议并予以公告;2)甲方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且上市公司已公告实际控制人变更。

(四)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促使以下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能够得到满足:

本次股份转让需书面通知乙方债权人或须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或豁免的,乙方已书面通知债权人和取得该等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豁免。

2、标的股份在证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证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甲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证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以下称为“交割日”),视为本协议各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3、自交割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五)上市公司治理

1、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除非甲方书面豁免,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协助甲方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共同努力实现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不少于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甲方提名的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乙方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甲方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其中上市公司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人担任。上市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人员担任。

(2)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和推动甲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乙方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甲方提名的监事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其中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的监事担任,乙方提名的监事应在监事会主席选举中促使甲方提名的监事当选。

(3)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提名的人员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尽量保持稳定,以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

2、乙方愿意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协助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再通过股份转让、大宗交易、委托表决、协议、交易等任何方式使得第三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表决权高于甲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或

表决权。同时,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单独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乙方1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4,991,97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09%)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全权委托给甲方,具体由双方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上市公司就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此外,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并聘用甲方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及此后年度的审计机构,乙方同意甲方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当选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及此后年度审计机构并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4、乙方承诺在乙方1将表决权委托给甲方的同时公告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文件,并进行公告。

(六)业绩承诺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乙方就标的公司现有全部业务、资产、负债、人员(现有业务是指标的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全部业务,不包含未来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资产方式新注入的业务)在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期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承诺,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乙方承诺净利润数具体如下:

1、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0.00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合计预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5,000.00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合计预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5,000.00万元。双方一致确认,上市公司在2020至2022 年度预计实现净利润合计不低于75,000.00万元(“累计承诺净利润”)。

2、若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未能实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乙方应在标的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以货币支付给甲方。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2020至2022 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20至2022年度合计实现净利润数)÷2020至2022 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本次转让价款总额。

上述补偿金额由乙方各方按本次其转让的股份相对比例分别补偿给甲方。

(七)过渡期安排

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交割日后60日或按照本协议选举新的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以孰早为准)为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除本协议第1.3条披露的标的股份质押外,乙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所持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或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3、在过渡期内,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在过渡期内,乙方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5、在过渡期内,除非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任何风险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且在审议额度范围内的期货套保、外汇套期保值结算除外)。

(5)任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其本人自动离职的除外。

(6)变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薪酬及福利标准或作出任何保证在将来提高任何员工的薪酬和/或福利待遇的承诺,制定或实施员工激励。

(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议案。

(8)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500.00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500.00万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告知甲方。

(9)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500.00万元以上协议;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500.00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告知甲方。

(11)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1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但为上市公司自身正常的带息债务(包括债务到期周转)提供担保除外。

(13)应对任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纠纷、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的方案。

(14)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5)核销、放弃单笔或累计500.00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提前清偿单笔或累计金额为500.00万元以上的未到期债务。

(16)促使或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

(17)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八)履约保证

1、在业绩承诺期内以及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前,乙方1承诺其持有的2,000.00万股股份不得减持,乙方2、乙方3、乙方4分别承诺其持有的700.00万股股份不得减持。乙方1除上述2,000.00万股不得减持外,乙方1持有的2,499.1970万股在以下期限届满前不得减持:甲方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或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且持有的股份超过30%之日。

虽然有上述期限约定,但如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上市公司已取得PPP项目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时(届满时已退出项目除外)仍未完成所有的合规手续并正式运营的,乙方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应顺延至上述所有PPP项目完成所有的合规手续并正式运营。对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的特许经营权/PPP项目,如上市公司在上述锁定期间届满时未按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收回相应款项的,乙方亦应按上述规则延长锁定

期至上市公司已实际收回该等退出项目按合同解除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应收回的全部款项。乙方承诺的自愿锁定的股份应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并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自愿锁定的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时应遵守届时深交所和证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2、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促成上市公司和核心高管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3、乙方2和乙方3自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甲方之日起5年内不得主动离职。

(九)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收到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及本次交易相关安排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之日(两者以后达者为准)起生效。

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能取得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则各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若上述期限届满仍未取得相关批准的,则经各方同意后可以相应延长期限。

2、本协议可以经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若深交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各方应在收到深交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深交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且双方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

3、过渡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满5日自动解除,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出现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2)出现上市公司不能偿还任何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3)出现上市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4)出现其他无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情形。

(5)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行政处罚。

(6)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立案调查。

4、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未取得通过深交所合法性审查的确认文件的,任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另一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5、若发生本条所述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发生逾期,则乙方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31日,王双飞与广州环投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王双飞

(一)表决权委托概况

根据本协议各方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的《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关于转让所持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30,713,78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57%,以下简称“受让股份”)。同时,乙方同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44,991,9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09%,以下简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二)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

1、委托范围

(1)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予甲方行使,且甲方系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

(2)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以乙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3)各方同意,甲方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时,无需另行取得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相关事项需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4)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导致乙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的权利,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甲方行使。

2、委托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受让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至以下时点止:甲方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或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且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

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

(2)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减持委托股份。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股份锁定期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锁定期不一致的,以较长者

为准。乙方股份基于本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届满后,乙方如转让股份的,应当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明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5个工作日内未明示回复乙方的,视为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3)除非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3、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受让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五、《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31日,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共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王双飞

乙方:宋海农

丙方:杨崎峰

丁方:许开绍

(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原共同签署的《不可撤销函》《一致行动协议书》《<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即告解除,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终止履行原共同签署的《不可撤销函》《一致行动协议书》《<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

3、各方确认,在各方共同签署的《不可撤销函》《一致行动协议书》《<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原生效期内,各方均遵守了该等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各方对该等协议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均不存在任何争议、异议或纠纷,各方不会就此提出任何诉求或主张。

4、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各方作为公司股东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各项享有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包括信息披露义务)。

5、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中的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关系或类似安排,各方亦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与公司的其它股东或核心人员谋求一致行动关系、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以任何方式协助除广州环投集团外的其他方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订后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至广州环投集团名下之日起生效。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0,676,496股,占截至2020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74%,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合计90,704,132股,占截至2020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6%。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股)
王双飞75,705,75218.66%0质押59,069,367
宋海农12,381,6243.05%9,286,218质押7,841,338
杨崎峰12,381,6243.05%9,286,218质押7,841,338
许开绍12,381,6243.05%0质押8,351,338
广博投资7,600,7511.87%0质押7,600,751
黄崇杏225,1210.06%0--
合计120,676,49629.74%18,572,436-90,704,132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所涉及的股份部分存在质押转让状态,涉及的质押

股份需按照证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后方能转让。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仍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其此前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或其它承诺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各方未曾就本次股份转让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八、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的事前审批核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有关各方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证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九、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及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且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至广州环投集团名下之日起,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四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四人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权。广州环投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广州环投集团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资信情况良好。

十、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实施未违反《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未违反相关承诺。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双飞先生和广州环投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已与广州环投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王双飞先生已与广州环投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共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解除协议》。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涉及的质押股份需按照证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后方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的事前审批核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有关各方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证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交割完成且表决权委托生效,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广州环投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双飞先生和广州环投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王双飞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宋海农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杨崎峰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许开绍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西藏广博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签字):黄崇杏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1年1月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关于转让所持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3、《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

6、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南宁
股票简称博世科股票代码3004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及比例: 1、王双飞:持股数量:75,705,752股,持股比例:18.66%; 2、宋海农:持股数量:12,381,624股,持股比例:3.05%; 3、杨崎峰:持股数量:12,381,624股,持股比例:3.05%; 4、许开绍:持股数量:12,381,624股,持股比例:3.05%; 5、西藏广博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数量:7,600,751股,持股比例:1.87%; 6、黄崇杏:持股数量:225,121股,持股比例:0.06%。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及比例: 1、王双飞:持股数量:44,991,970股,持股比例:11.09%;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0股; 2、宋海农:持股数量:9,286,218股,持股比例:2.29%;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9,286,218股,拥有表决权比例:2.29%; 3、杨崎峰:持股数量:9,286,218股,持股比例:2.29%;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9,286,218股,拥有表决权比例:2.29%; 4、许开绍:持股数量:9,286,218股,持股比例:2.29%;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9,286,218股,拥有表决权比例:2.29%; 5、西藏广博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数量:7,600,751股,持股比例:1.87%;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7,600,751股,拥有表决权比例:1.87%; 6、黄崇杏:持股数量:225,121股,持股比例:0.06%;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225,121股,拥有表决权比例:0.06%。 注: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共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一致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至广州环投集团名下之日起,王双飞先生、宋海农先生、杨崎峰先生、许开绍先生四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即告生效。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方式: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是, 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的事前审核批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有关各方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及深交所的合规确认文件。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王双飞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宋海农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杨崎峰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许开绍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西藏广博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签字):黄崇杏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1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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