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70号”文核准,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193,37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9,999,99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818,120.3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6,181,873.69元。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6]1535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53,719.14万元(含息)。上述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花垣县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移交相关项目资产、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并将回收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览世界 科技为先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本次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南宁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甲方)、桂林银行南宁分行(乙方)、国金证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0000005895700029,截至2020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阎华通、徐彩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博览世界 科技为先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桂林银行南宁分行、国金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