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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56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6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47,585,404股的1.0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星股份”)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共计2,560,000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47,585,404股的1.03%)办理解锁及上市流通手续,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环球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年12月8日,公司已在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年4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6、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8、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第一个解锁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时间安排及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18日,上市日为2021年2月1日,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已于2022年1月31日届满。

2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以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不低于6,580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DH10118号),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7,973.66万元,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锁条件。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满足解锁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其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已届满,公司及5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共计2,560,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及上市流通手续。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

异。三 、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6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6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47,585,404股的1.03%。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股)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百分比
赵高明董事、副总经理150,00075,00050%
王嵘董事、副总经理150,00075,0005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4人)4,820,0002,410,00050%
合计5,120,0002,560,0005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最终本次可解锁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2021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公司56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56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资格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5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2,560,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已经达成,56名激励对

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5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公司2021年度业绩及公司56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前述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力星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程序与条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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