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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6

证券代码:300415 证券简称:伊之密 公告编号:2023-036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575,82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22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5月13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35)。

3、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7)。

4、2020年6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6月3日为授予日,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1,999,41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0年6月30日,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为199.941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49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人数为50人。

6、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回购注销。

8、2022年1月1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成。

9、2022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因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回购注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4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2,5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391%。其中12名激励对象因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评定不达标,将部分解除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5,200股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上述13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5,200股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10、2022年7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12名激励对象因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评定不达标,将部分解除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5,200股回购注销。另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上述13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5,200股回购注销。

11、2022年10月21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成。

12、2023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75,82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229%。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0年6月30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6月30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8年基数,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40%且2021年、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40%。公司满足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公司会向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下达业绩考核指标,并与该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签署股权激励考核责任状。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未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计算各年度公司、各经营单位的业绩判断结果,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如下: 注塑机事业部(不含高速包装):达标 压铸机事业部:达标 橡胶机事业部:达标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五个档次,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系数: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4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良好(C)以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评级卓越(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100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5,823股。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5,823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229%。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因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1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人员(48人)1,919,410575,8230.12290575,823
合计(48人)1,919,410575,8230.122900575,823

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共50人,其中2人已经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授予的股份公司已做回购注销处理,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回购注销。公司限售股回购注销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因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回购注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4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2,5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391%。其中12名激励对象因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评定不达标,将部分解除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5,200股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上述13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5,200股回购注销。公司限售股回购注销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75,823股。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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