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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4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人员。其中,激励对象之一陈立尧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敬财

先生之子,目前担任公司智能互联部经理职务,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将陈立尧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同意公司以2020年11月23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授予363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0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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