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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宁小波
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15.SZ
注册资本4.32亿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2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敬财
实际控制人陈敬财、梁敬华、甄荣辉
联系人肖德银
联系电话0757-2926225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5年1月14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5年1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15年度报告于2016年4月8日披露 2016年度报告于2017年4月25日披露 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至30日、2016年9月29日至30日、2016年10月6日至9日、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1日至22日、2018年12月29日至30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至31日、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9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4次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再融资与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份交易行为规范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本保荐机构督促伊之密认真履行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伊之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13.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9,9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90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06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5]1-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伊之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已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2015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7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伊之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5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发展主营业务之需要,且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
项目工作内容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可为公司减少利息负担约321万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2015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伊之密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荐机构同意伊之密本次使用不超过1,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现金管理在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提供保本承诺后方可实施,同时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2015年度,保荐机构于8月24日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注塑机和压铸机生产基地项目”调整部分实施地点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伊之密“注塑机和压铸机生产基地项目”调整部分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注塑机和压铸机生产基地项目”调整部分实施地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保荐机构同意伊之密“注塑机和压铸机生产基地项目”调整部分实施地点事项。 2016年度,保荐机构于1月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2016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6日对发行人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与已披露情况一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6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6日对发行人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6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6日对发行人与银行签署相关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并为部分以“消费信贷担保”方式购买公司产品的客户提供相关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伊之密拟在2.6亿元范围内为意向以“消费信贷担保”方式采购公司产品的客户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伊之密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2016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6日对发行人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发展主营业务之需要,且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可为公司减少利息负担约187万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认为伊之密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保荐机构对伊之密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2016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6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项目工作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伊之密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荐机构同意发行人本次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现金管理在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提供保本承诺后方可实施。 2016年度,保荐机构于6月13日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本次将“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变更为“关键零部件及精密模具生产厂房项目”事项已履行公司相关程序,经发行人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有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所履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伊之密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 2016年度,保荐机构于9月26日对伊之密拟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伊之密拟向顺德农商行申请不超过2.6亿元的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对伊之密的本次决议无异议;本次担保行为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伊之密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但公司仍可能面临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出现大面积违约,则可能对伊之密造成重大影响。 2016年度,保荐机构于9月26日对伊之密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共同设立“设备租赁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对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投入资金的本金及收益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拟与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共同投资于中航信托设立的应收设备租赁款收益权信托计划,并由公司对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投入资金的本金及收益提供
项目工作内容
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对伊之密的本次决议无异议;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伊之密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本事项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但公司仍面临因债务人违约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出现大面积违约,则伊之密将可能承担补足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投入资金的本金和收益的义务,进而对伊之密造成重大影响。 2016年度,保荐机构于12月9日对伊之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伊之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经过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合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华泰联合证券对此无异议。 2017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6日对伊之密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伊之密本次参与投资设立顺德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伊之密参与设立顺德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无异议。 2017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6日对伊之密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衍生产品投资管理制度》,针对衍生品投资业务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机构对伊之密本次决议无异议;根据公司现时有效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
项目工作内容
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以及交易违约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017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6日对伊之密拟与关联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拟与海晟租赁合作向下游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为海晟租赁在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债权回购保证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对伊之密的本次决议无异议;本次担保行为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伊之密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与海晟租赁合作向下游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虽然有利于扩大公司开拓市场,但公司仍可能面临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出现大面积违约,则可能对伊之密造成重大影响。 2017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4日对伊之密2016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截至2016年12月31日,伊之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已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7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4日对伊之密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伊之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7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4日对伊之密拟变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共同设立“设备租赁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受托人并增加投资额以及对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投入资金的本金及收益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与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拟变更为共同投资于粤财信托设立的应收设备租赁款收益权信托计划,总投资额不超过40,000万元,并由公司对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投入资金的本金及收益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项目工作内容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对伊之密的本次决议无异议;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伊之密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本事项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但公司仍面临因债务人违约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出现大面积违约,则伊之密将可能承担补足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投入资金的本金和收益的义务,进而对伊之密造成重大影响。 2017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4日对伊之密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伊之密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荐机构同意伊之密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相关事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018年度,保荐机构于1月19日对伊之密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伊之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018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8日对伊之密董事会出具的《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伊之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8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8日对伊之密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相关事项尚需
项目工作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伊之密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荐机构同意伊之密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相关事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018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8日对伊之密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衍生产品投资管理制度》,针对衍生品投资业务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机构对伊之密本次决议无异议;根据公司现时有效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以及交易违约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018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8日对伊之密拟延长买方信贷担保额度有效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向顺德农商行申请不超过2.6亿元的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有效期延长24个月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对伊之密的本次决议无异议;本次延长买方信贷担保额度有效期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伊之密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但公司仍可能面临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出现大面积违约,则可能对伊之密造成重大影响。 2018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8日对伊之密拟与银行共同设立“设备租赁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提供担保事项部分调整并延长有效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与银行共同设立“设备租赁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提供担保事项部分调整并延长有效期的事项具体包括:拟将“为满足部分优质
项目工作内容
下游客户分期付款的购买需求”调整为“伊之密及子公司有购买固定资产意向的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原来合作协议签订的只有A类和B类,优先委托人调整为A类委托人,劣后委托人调整为B类委托人;同时,拟将原投资额度和担保有效期延长1年。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对伊之密的本次决议无异议;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伊之密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本事项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但公司仍面临因债务人违约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出现大面积违约,则伊之密将可能承担补足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投入资金的本金和收益的义务,进而对伊之密造成重大影响。 2019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2日对伊之密董事会出具的《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伊之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了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如下: 因保荐代表人秦伟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宁小波接替秦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因保荐代表人熊丹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董瑞超接替熊丹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2016年10月10日至14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发行人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论以《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
事项说明
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6]1107号)的形式递交发行人,同时要求发行人整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行人高度重视广东监管局的检查结论并立即召集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董秘办等人员召开会议,责成相关人员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按时提交了整改报告。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时组织发行人相关人员、部门学习整改,要求发行人及时规范。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宁小波董瑞超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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