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光防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1)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3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关于延期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于2023年4月1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1)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此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3年4月20日召开。

3、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王雪颖女士在外出差,不能参加并主持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周辉先生主持会议。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宇路19号研发楼第四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2日(星期三)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1,837,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57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1,829,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57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审议讨论,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29,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29,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委派马铃律师、贾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