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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获悉,公司独立董事汪学刚先生的女儿汪沁洁女士买入公司股票后在六个月内卖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在知悉上述事实后,立即与汪学刚先生进行了核实,汪学刚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汪沁洁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21年2月19日,竞价交易买入400股,购买价9.05元/股;2021年8月19日,竞价交易卖出400股,卖出价13.17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沁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次事件发生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汪学刚先生及其女儿汪沁洁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综合考虑,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汪沁洁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4 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短线交易未发生在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窗口期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交易数量400股×卖出价13.17元/股-交易数量400股×买入价9.05元/股=1,648元,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8月25日全部收回其所得收益。

2、汪沁洁女士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本人操作,系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非法利益的情形。汪学刚先生及其女儿汪沁洁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深表自责。汪学刚先生承诺将进一步加强本人及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个人和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对本次违规交易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董事会已再次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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