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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南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本机构”或“保荐机构”)作为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保荐代表人吴义铭、董胜军
联系电话010-83321165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12
注册资本25,979.74万元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亨志
实际控制人方亨志
联系人晁虎
联系电话0577-679766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6年9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安信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迦南科技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迦南科技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迦南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督导迦南科技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迦南科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迦南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督导迦南科技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或不定期对迦南科技进行现场检查,与迦南科技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培训工作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7、持续关注迦南科技及其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将“智能化中药提取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中4,620.00万元变更用于“收购云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项目”,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17年5月16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对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前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18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前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18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前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将“智能化中药提取生产线项目”和“制药装备工业4.0实验中心项目”提前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审核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迦南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迦南科技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义铭董胜军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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