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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资格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的提名人;

(二)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书面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

资料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各委员。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第十四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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