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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1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环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6号)同意,公司向11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79,033,43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4,999,993.6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1,421,226.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53,578,767.2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0月23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556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11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5G通信用高品质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由三环集团变更为三环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南充三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三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近日,南充三环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南充三环与工商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南充三环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号截至2020年11月16日专户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2004024029200247938900,000,000.00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充三环电子有限公司,“乙方”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丙方”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5G通信用高品质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海华、黄钦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特此公告。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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