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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电气: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8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经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1、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2、制定分红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资料,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具体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公司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且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时,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如果当年半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和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

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4、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每年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研发投入等方面,以扩大产能、提升研发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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