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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8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30 号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号),你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规范。你公司存在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情况。

2. 缺乏对子公司有效的控制制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四川恒泽”)未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财务风险管控能力不足。

3. 工程项目核算不准确。公司2018年与辽宁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已结算的工程转入在建工程及当期损益核算,造成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数据不准确。

4. 研发费用资本化依据不足。四川恒泽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研发使用的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予以资本化,多记研发资本化支出,少计研发费用化支出。

5. 未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开展减值测试。你公司在对收购四川恒泽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未同步开展对四川恒

泽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导致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1.1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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