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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股份: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4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韩旭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韩旭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1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补选董事的聘任。现将韩旭先生离任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董事韩旭先生离任情况

因个人原因,公司董事韩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韩旭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88,7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5%。韩旭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款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韩旭先生离职后所持股份将严格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特此说明。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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