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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部分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离职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2019年股票期权523,900份和2020年股票期权130,000份,共计653,900份。我们对上述需注销的激励对象名单和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二、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三、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科技园公司增资是基于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增资导致科技园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事项。

独立董事:余鹏翼、郝英奇、陈青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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