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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经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董事会会议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董事会本次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处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2、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4、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100万元的闲置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4,100

万元)购买一年期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和投资额度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五、关于控股子公司借款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同川科技的资金需求向其提供借款,可以降低同川科技的融资成本,有利于同川科技的业务开展和技术提升,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对同川科技提供的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额度于2021年4月11日到期后延期1年的相关决议。

六、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的执业资格和资质,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其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要求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金,能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

3、该所诚信记录良好,也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4、经审慎判断,我们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佳林谢泓乐君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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