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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5

证券代码:300403 证券简称:汉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4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部分变更,并就《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体系,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及配件、电子元件、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模具、机械配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批发及专门零售;新能源汽车研究与试验、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产品、发电机销售;充电桩销售及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节能设备和贮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及配送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住宿和餐饮服务。

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及配件、电子元件、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模具、机械配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批发及专门零售;卫浴洁具、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批发及专门零售;新能源汽车及其配件、配套产品的研究、实验、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研发、生产、销售、运营及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控制设备、节能设备、贮能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及配送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住宿和餐饮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2.02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及配件、电子元件、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模具、机械配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批发及专门零售;新能源汽车研究及试验、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产品、发电机销售;充电桩销售及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节能设备和贮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及配送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住宿和餐饮服务。第2.02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及配件、电子元件、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模具、机械配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批发及专门零售;卫浴洁具、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批发及专门零售;新能源汽车及其配件、配套产品的研究、实验、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研发、生产、销售、运营及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控制设备、节能设备、贮能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及配送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住宿和餐饮服务。
第3.18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第3.18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4.1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金和提供担保除外);第4.1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4.1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第4.12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4.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第4.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第4.2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4.2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4.26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第4.26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期间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4.28条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并说明原因。第4.28条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4.48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4.48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给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49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4.49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5.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第5.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5.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5.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七)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八)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5.17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的权限如下: 1、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第5.17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的权限如下: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关联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按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本章程第4.12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章程第4.1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 本章程第4.12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章程第4.1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5.33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5.33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5.39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5.39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5.40条 除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第5.40条 除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7.01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7.01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8.0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8.0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8.06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8.06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8.10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上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特此公告。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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