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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核销公司部分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核销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核销应收款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核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蒋建华 赵 彬 周春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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