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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防务: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2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300397 证券简称:天和防务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时间:二零二一年九月

特别提示

一、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5.29元/股。

二、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新增股份数量为38,587,311股,新增股份本次可流通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数量为517,636,745股。

三、本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9,999,985.19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3,363,727.96元,超募资金金额为0元。

四、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和防务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212号)及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并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新增净资产,公司2021年1-3月每股收益将由0.0309元/股变更至0.0286元/股,2020年度每股收益将由0.2148元/股变更至0.1988元/股。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天和防务的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天和防务的股东名册。

六、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21年9月8日,限售期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七、本次交易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在其承诺的相关期间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公司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机构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注册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 贺增林____________ 张发群____________ 龚亚樵____________ 万程
____________ 常晓波____________ 赵嵩正____________ 王周户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 宁宸____________ 赵鹏____________ 李武娟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未担任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 段永____________ 彭博____________ 陈桦____________ 彭华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目 录

特别提示 ...... 2

公司声明 ...... 3

目 录 ...... 7

释 义 ...... 9

第一章 公司的基本情况 ...... 1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1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 12

第二章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 13

一、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 ...... 13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 13

三、发行金额及发行数量 ...... 13

四、募集资金用途 ...... 14

五、锁定期安排 ...... 14

第三章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情况 ...... 15

二、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 1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 20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26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 26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27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28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28

第四章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 29

第五章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影响 ...... 30

一、股份变动情况 ...... 30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 31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前后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 32

四、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 32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33

第六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 36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36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 36

第七章 持续督导 ...... 38

一、持续督导期间 ...... 38

二、持续督导内容 ...... 38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 40

一、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签署和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情况 ...... 40

二、独立财务顾问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 40

第九章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联系方式 ...... 41

一、备查文件目录 ...... 41

二、备查地点 ...... 41

三、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 41

释 义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本上市公告书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重组报告书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注册稿)
天和防务/公司/上市公司/本公司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彼奥南京彼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华扬通信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华扬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现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交易对方/交易对手方南京彼奥49.016%股权的交易对方:龚则明、黄云霞、张传如、钟进科、徐悦 华扬通信40.00%股权的交易对方:李汉国、黄帝坤、李海东、熊飞、邢文韬、陈正新、张伟、西安天兴华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兴华盈西安天兴华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双方天和防务、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南京彼奥49.016%股权、华扬通信40.00%股权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南京彼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或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天和防务发行股份购买控股子公司南京彼奥49.016%股权和控股子公司华扬通信40.00%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天和防务发行股份购买控股子公司南京彼奥49.016%股权和控股子公司华扬通信40.00%股权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天和防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2月5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8月9日
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
交割日标的资产过户至天和防务名下之工商变更登记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之日/发行结束日标的资产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后,本次购买资产中的对价股份登记在交易对方名下且经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20]364号资产评
估报告和开元评报字[2020]365号资产评估报告
审阅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2-487号审阅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第168号令)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持续监管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第169号令)
《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证上〔2020〕503号)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防科工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独立财务顾问/方正承销保荐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法律顾问/中伦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师/评估机构/开元评估/开元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除特殊说明外,均为采用四舍五入而致。

第一章 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Xi'an Tianhe Defense Technology Co., Ltd.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天和防务股票代码:300397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5月8日股票上市日期:2014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贺增林董事会秘书:陈桦注册资本:479,049,434元(不含本次配套融资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158号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158号所属行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公司电话:029-88454533公司传真:029-88452228公司网址:http://www.thtw.com.cn公司电子邮箱:thdsh126@126.com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

探测装备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太赫兹检测技术研发;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航空运营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体育健康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主营业务为以连续波雷达技术和光电探测技术为核心的侦察、指挥、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贸易。上市后,公司继续保持军用市场份额,同时开始积极布局民用市场,并逐步将产业布局向纵深发展。公司现已形成“军工装备”、“通信电子”、“新一代综合电子信息(天融工程)”三大业务体系,军工装备、5G射频、物联感知、行业大数据、数字海洋五大业务板块。

第二章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一、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8名,未超过35家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所有获配投资者获配的价格、数量、金额、比例、锁定期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8月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14.69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29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1.04倍。

三、发行金额及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8,587,311股。发行股票数量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且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40,163,376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陈传兴11,118,378169,999,999.626
2徐国新9,810,333149,999,991.576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71,026101,999,987.546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368,86866,799,991.726
5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16,08839,999,985.526
6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众石嘉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962,06629,999,989.146
7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08,04419,999,992.766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32,50811,200,047.326
合计38,587,311589,999,985.19-

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标的公司5G环形器扩产项目、旋磁铁氧体生产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用途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5G环形器扩产项目29,600.0022,566.10
2旋磁铁氧体生产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1,500.009,622.22
3补充流动资金26,811.6826,811.68
合计67,911.6859,000.00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情况

(一)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年2月3日,天和防务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

2020年4月14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通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军工事项审查。

2020年7月10日,天和防务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

2020年8月24日,天和防务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

2020年10月18日,天和防务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中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等相关议案。

2021年7月15日,天和防务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相关议案。

2021年8月2日,天和防务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有效期等相关议案。

2021年8月9日,天和防务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手的内部决策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南京彼奥和华扬通信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天和防务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并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三)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0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30019号),审核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

2020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龚则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6号),同意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注册申请。

(四)国防科工局

本次交易方案已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

二、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发行人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于2021年7月27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投资者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77名(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具体为:截至2021年7月20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中剔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前述主体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陆股通)后的8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证券公司19家、保险机构5家、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25家。

自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前,新增20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在收到认购意向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对上述新增投资者进行了核查:上述新增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20名新增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陕西九和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青岛众石嘉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上海磐厚投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6徐国新
7张建飞
8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李伟
1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陕西方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陕西方元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刘侠
16孙俊国
17陈传兴
18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西安关天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天安远三号增长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于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10日(T-1日)以电子邮件及邮寄的方式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经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和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亦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1年8月11日(T日)上

午9:00-12:00,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共收到11份《申购报价单》。截至2021年8月11日中午12:00前,除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9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冻结履约保证金共计2,700.00万元。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为有效申购。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报价档位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是否为有效申购
1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众石嘉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7.471,700.00
216.591,800.00
315.883,000.00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5.182,000.00
214.702,300.00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5.728,500.00
215.5610,200.00
315.1215,600.00
4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5.502,000.00
215.102,000.00
314.702,000.00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6.382,700.00不适用
215.816,680.00
314.817,080.00
6陕西方元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4.693,000.00
7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富善投资-汇远量化定增私募证券投资母基金115.211,700.00
8徐国新115.8812,000.00
215.5815,000.00
315.2818,000.00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292,000.00不适用
10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6.522,000.00
216.084,000.00
315.237,000.00
11陈传兴115.9316,000.00
215.8217,000.00
315.3017,000.00

(三)发行价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关于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29元/股,发行股数38,587,31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89,999,985.19元。

(四)获配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陈传兴11,118,378169,999,999.626
2徐国新9,810,333149,999,991.576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71,026101,999,987.546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368,86866,799,991.726
5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16,08839,999,985.526
6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众石嘉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962,06629,999,989.146
7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08,04419,999,992.766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32,50811,200,047.326
合计38,587,311589,999,985.19-

(五)募集配套资金的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38,587,311股,发行价格为15.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89,999,985.1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73,363,727.96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第2-32号),截至2021年8月16日止,方正保荐已收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589,999,985.19元。

2021年8月17日,方正保荐将扣除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

划转至发行人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8月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第2-33号),截至2021年8月18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9,999,985.19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6,636,257.2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3,363,727.96元,其中,计入股本38,587,311.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34,776,416.96元。

(六)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并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七)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为2021年9月8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陈传兴

姓名:陈传兴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

获配数量:11,118,378股

限售期:6个月

2、徐国新

姓名:徐国新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

获配数量:9,810,333股

限售期:6个月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注册资本:1,013,725.875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共炎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获配数量:6,671,026股限售期:6个月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夏理芬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获配数量:4,368,868股限售期:6个月

5、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广场企业总部大厦25层主要办公地点:陕西西安高新区丈八一路永利国际34楼注册资本:450,851.3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冷劲松经营范围:收购或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资产经营与管理;对外投资与管理;企业并购与重组;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财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及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与顾问;监管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616,088股限售期:6个月

6、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众石嘉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名称:青岛众石嘉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128号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三里屯SOHO办公B座15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962,066股限售期:6个月

7、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7幢90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唐华琴)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1,308,044股限售期:6个月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主要办公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潘福祥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732,508股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1、陈传兴、徐国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上述认购对象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青岛众石嘉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上述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认购,上述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陈传兴普通投资者C5
2徐国新普通投资者C5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一)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一)
5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4
6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众石嘉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二)
7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二)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一)

经核查,上述8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做出的

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

(五)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交割、过户及公司新增股份登记申请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天和防务更换了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任职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4月8日,上市公司董事陈建峰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孙刚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

2020年4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万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2020年4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提名赵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2020年5月8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补选万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补选赵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及更换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华扬通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南京彼奥更换了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任职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31日,南京彼奥召开2020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免去钟进科董事长职务,选举贺增林担任南京彼奥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相关协议均已生效。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正在履行相关义务,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有关安排,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宜有待办理:

1、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主管部门就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份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3、上市公司尚需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登记结算公司已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天和防务的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天和防务的股东名册。天和防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数量为38,587,311股,发行后天和防务总股本为517,636,745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21年9月8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本次新增股份的限售期为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第五章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影响

一、股份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假设以2021年8月10日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证券类别变更前数量(股)变更数量(股)变更后数量(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47,049,43438,587,31185,636,74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包括高管锁定股)432,000,0000432,000,000
总股本479,049,43438,587,311517,636,745

(二)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1年8月10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1贺增林129,971,70027.1397,478,775
2刘丹英15,747,3003.2911,810,475
3李汉国8,385,9331.758,385,933
4龚则明5,502,3921.155,502,392
5黄云霞4,585,3260.964,585,326
6张传如4,585,3260.964,585,326
7李海东4,306,3630.904,306,363
8黄帝坤4,306,3630.904,306,363
9熊飞4,306,3630.904,306,363
10西安天兴华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88,5160.753,588,516
合计185,285,58238.68148,855,832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以2021年8月10日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1贺增林129,971,70025.1197,478,775
2刘丹英15,747,3003.0411,810,475
3陈传兴11,118,3782.1511,118,378
4徐国新9,810,3331.909,810,333
5李汉国8,385,9331.628,385,933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71,0261.296,671,026
7龚则明5,502,3921.065,502,392
8黄云霞4,585,3260.894,585,326
9张传如4,585,3260.894,585,326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368,8680.844,368,868
合计200,746,58238.78164,316,832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新股发行被稀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本次发行持股比例变动的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发行前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
1贺增林董事长、总经理129,971,70027.13129,971,70025.11
2张发群董事、副总经理3,543,2100.743,543,2100.68
3龚亚樵董事、副总经理0000
4万程董事0000
5王周户独立董事0000
6赵嵩正独立董事0000
7常晓波独立董事0000
8宁宸监事会主席0000
9赵鹏监事0000
10李武娟职工监事0000
11彭博副总经理0000
12段永副总经理0000
13陈桦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0000
14彭华财务总监0000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前后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和防务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212号)及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并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新增净资产,根据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总股本调整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如下:

项目2021.3.31/ 2021年1-3月2020.12.31/ 2020年
发行前发行后发行前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元)3.11173.98742.58963.5042
每股收益(元/股)0.03090.02860.21480.1988

注:

(1)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发行前股本总额

(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后股本总额

(3)发行前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发行前股本总额

(4)发行后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发行后股本总额

四、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1.3.31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资产总计191,851.34188,246.43179,380.36140,052.57
负债总计41,924.5839,883.4652,908.3628,157.7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49,067.68124,052.92113,617.45105,021.28
少数股东权益859.0824,310.0412,854.556,873.53
股东权益合计149,926.76148,362.96126,472.00111,894.81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3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营业收入14,667.93122,263.9586,778.0126,398.72
营业利润1,820.2423,731.1116,796.60-19,883.87
项目2021年1-3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利润总额1,805.3623,864.1116,844.68-19,903.85
净利润1,564.6920,193.9814,659.02-16,963.9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2.1210,290.098,678.00-17,021.58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3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341.0033,404.368,114.64-21,366.0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89.94-27,146.87-14,418.023,100.2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41.76-1,498.631,601.202,422.0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072.704,582.42-4,702.18-15,818.57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1年1-3月/2021.3.312020年/ 2020.12.312019年/ 2019.12.312018年/2018.12.31
流动比率2.552.631.912.63
速动比率1.821.941.261.8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5.7221.279.974.70
资产负债率(%)(合并)21.8521.1929.5020.11
利息保障倍数41.1582.19108.68-254.4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0.564.033.361.27
存货周转率(次)0.352.591.920.97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482.1210,290.098,678.00-17,021.58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594.379,454.516,057.66-18,381.3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元)0.070.770.34-0.8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110.11-0.20-0.66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3.112.874.734.38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8,587,311股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贺增林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长,资金实力得以提升,资本结构将更为稳键,营运资金更加充裕,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5G环形器扩产项目、旋磁铁氧体生产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公司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发展基础,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相关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亦不会发生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

实际控制人之间因本次发行事项导致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六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

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方正承销保荐认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重组审核规则》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资产已完成过户或交付,股票发行登记等事宜已办理完毕;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风险和障碍。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在发行程序、定价等各个方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选择程序和发行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客观公正,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顾问中伦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天和防务及其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审批和注册程序;

3、本次购买资产项下标的资产过户、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天和防务已完成募集配套资金项下认缴及募集资金验资和新增股份登记的手续;

5、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在交易相关方按照相关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第七章 持续督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与方正承销保荐签署协议明确了方正承销保荐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持续督导期间,自天和防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即自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存在尚未完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在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日内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出具核查意见。

二、持续督导内容

(一)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职,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履行下列持续督导职责: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重组方案,及时办理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手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辅导和督促标的资产主要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知晓并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要求;

3、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有效控制、整合、运营标的资产;

4、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

5、关注并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

6、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

7、《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持

续督导职责。

前款各项所涉事项对上市公司或者标的资产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申请文件披露或者预测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就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或者标的资产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

1、标的资产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2、上市公司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标的资产;

3、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披露担保;

4、标的资产可能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5、标的资产股权可能存在重大未披露质押。

独立财务顾问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并与上市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业绩补偿期间内,持续关注业绩承诺方的资金、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等履约能力保障情况,督促其及时、足额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相关方丧失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能力或者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风险情况,并就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相关方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或者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数额不足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在前述事项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披露追偿计划,并就追偿计划的可行性以及后续履行情况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签署和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方正承销保荐签署了《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上市公司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方正承销保荐签署了《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签订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承销协议》,财务顾问主办人为何进、刘新、甄琦。

二、独立财务顾问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方正承销保荐认为:天和防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因此,方正承销保荐同意推荐天和防务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九章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联系方式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6号);

(二)天健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方正承销保荐出具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四)中伦律师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五)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六)《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上市申请书》;

(七)《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注册稿)》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申请文件。

二、备查地点

存放公司: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存放地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电话:029-88454533

电子邮箱:thdsh126@126.com

三、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琨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财务顾问主办人:何进、刘新、甄琦联系电话:010-56991855传真:010-56991891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经办律师:陈刚、陈笛、吴林涛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022、010-65681838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胡少先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恩学、石磊联系电话:0731-85179800传真:0731-85179801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已对本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何进 刘新 甄琦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陈 琨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次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次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次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字:

陈刚 陈笛 吴林涛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Pan-Chin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发行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公告书),确认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212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恩学石 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曹国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Pan-Chin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发行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公告书),确认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审〔2021〕2-32号)和《验资报告》(天健审〔2021〕2-33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恩学石 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曹国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此页无正文,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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