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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详情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

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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