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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27日,并同意以26.54元/股的价格向397名激励对象授予774.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岳 蓉

唐建新

谢 敏

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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