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岳蓉、刘启亮、谢敏
2021年1月18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岳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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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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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敏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