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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1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39号文批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菲利华”或“公司”)于2019年9月非公开发行38,631,344股人民币普通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菲利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认为菲利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特此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上市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bei Feilihua Quartz Glass Co.Ltd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菲利华
股票代码300395
注册地址湖北省荆州市东方大道6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荆州市东方大道68号
注册资本338,158,344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21000178966806F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董事会秘书郑巍
邮政编码434001
联系电话0716-8304687
公司传真0716-8304640
经营范围新材料产品及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材料、玻璃材料、特种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制造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实验室检测、校准、检验、货物查验的技术服务;房屋租赁。
项目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72,069.4478,512.9765,131.8759,552.02
非流动资产62,535.9661,197.3751,342.5343,970.72
资产总计134,605.40139,710.34116,474.40103,522.74
流动负债21,337.6930,699.2323,498.4218,192.62
非流动负债3,098.903,118.852,171.593,683.55
负债总计24,436.5933,818.0725,670.0121,876.1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09,432.82105,695.2090,644.0981,589.03
股东权益合计110,168.81105,892.2790,804.3981,646.57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营业收入37,524.0172,209.7954,534.0544,081.32
营业利润10,883.8618,665.0914,406.5311,930.64
利润总额10,862.5018,577.8614,290.3112,986.13
净利润9,516.0116,158.2912,205.7510,810.6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65.0716,121.5312,177.6110,803.11
项目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997.959,491.7411,691.7910,491.4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567.55-15,592.92-11,444.25-13,541.0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106.13-738.60-498.16-2,840.3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7,620.58-6,865.15-882.62-5,369.7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3,614.9521,235.5328,100.6828,983.30
项目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3.382.562.773.27
速动比率2.662.112.382.91
资产负债率(合并)18.15%24.21%22.04%21.1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8.90%25.60%22.56%21.29%
项目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142.472.602.66
存货周转率(次)1.413.934.675.3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0.270.320.400.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8.57%16.71%14.27%14.23%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8.11%15.70%13.79%13.36%
归属于普通基本每股收益0.320.550.410.37
股股东的净利润(元)稀释每股收益0.320.550.410.37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基本每股收益0.300.510.400.35
稀释每股收益0.300.510.400.35
序号发行对象配售数量(股)限售期(月)
1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485,65112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726,26912
3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726,26912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693,15512
合计38,631,344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增加38,631,344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0,450,179.0010.17%69,081,523.0020.43%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69,076,821.0089.83%269,076,821.0079.57%
三、股份总数299,527,000.00100.00%338,158,344.00100.00%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发行人有效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对重大关联交易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长江保荐认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长江保荐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闫 强 石一鸣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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