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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3年11月13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22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2023年11月22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结果结合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欧洋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欧洋女士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战略布局、市场开拓、经营管理以及业务发展等均起到关键作用,对公司稳定及健康发展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参与本次激励表达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成为激励对象。除欧洋女士外,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属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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