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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年审会计师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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