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孚通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0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指定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制度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中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