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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证券代码:300394 证券简称:天孚通信 公告编号:2023-028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准则解释第16号所涉事项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目)。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上年度净利润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署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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