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拟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发展需要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有利于公司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拟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伍刚 沈艳秋 胡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