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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股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30

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腾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信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公司本次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共1名,为徐炜。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5,784,2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9.3188%;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9,944,926股,占总股本的2.589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3、上述股东买卖股份须严格遵守证监会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44号)核准,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6.10元,并于2014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400万股。

2015 年4 月27 日,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6,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2.10 元现金(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股本6,4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2,800万股。

2015 年9月24 日,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12,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0 股,共计转增股本25,6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38,4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84,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24,264,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6%。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徐炜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减持意向承诺

徐炜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减持期限: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40%。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公司在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内容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当控股股东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其他股价稳定措施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式稳定

股价,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如控股股东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增持股份措施,控股股东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其他承诺

基于对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充满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传递股市正能量,作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承诺:自限售股份解除并上市流通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与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一致。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并在限售股份解除后,将继续履行上述应履行的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0 年12月2日(星期三)。

2、公司本次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共1名,为徐炜。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5,784,2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9.3188%;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为9,944,926股,占总股本的2.589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备注
1徐炜124,264,26035,784,2609,944,926截止目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为25,839,334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合计124,264,26035,784,2609,944,926

注:作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承诺:自限售股份解除并上市流通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限售股份解除后,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董事会承诺:公司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6.上述股东在实际减持时应遵守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相关减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条款如: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

7.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无。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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