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将于2024年7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涉案的金额58,958,262.56元,涉及的319.51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2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文化路3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理强;
被告一: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
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被告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
2020年1月23日,原告和被告一、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公安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通过湖北银行以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被告一提供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率为
6.5%/年。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逾期贷款和付息部分每日按照万分之
9.72的比例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该笔800万元借款。上
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同意将借款展期至2022年12月31日。被告一至今未支付该笔借款在2020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800万元本金。
2019年8月26日,被告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借款人民币35000万元(实际放款34000万元),利率为4.545%/年。原告与农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7月13日,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农发银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定价基准补充协议》,约定上述35000万元借款利息调整为浮动利息,年利率为在定价参考日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基础上加25个基点,按半年调整,分段计息。上述部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农发银行向原告主张担保责任。截至2022年12月30日,原告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向农发银行支付了部分到期债务本息合计25221578.66元。
为保证原告对被告一上述800万元债权本息和担保债权追偿权的实现,2022年12月19日,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原告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被告一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12月30日的25314406.46元连带保证责任款项,且以25314406.4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应向原告的债务33314406.46元(其中,农发银行代偿金额25314406.46元,湖北银行委托贷款金额8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原告就上述保证内容签订《担保协议书》。
被告一另以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兴业路以西的土地及建筑物资产向原告提供了第二顺位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原告垫付借款本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外,自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原告为被告一另行向农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21108475.53元。2023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担保协议书》,约定被告一应偿还原告代偿的2023年3月13日后新增借款本息16206083.23元,被告二对上述期间新增代偿本息16206083.23元及应付原告代付资金利息(以1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对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截至2023年11月21日,原告合计为被告一向农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46330054.19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6.5%/年的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6330054.19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31日至2022年10月20日的利息,以10194406.46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17日的利息,以11614406.46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19日的利息,以12794406.46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2022年12月20日的利息2114.1元;自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9日的利息,以15249688.51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12日的利息,以25221578.66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6月29日的利息,以26427661.89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8月30日的利息,以41427661.89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27日的利息,以43720335.25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19日的利息,以44136776.42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白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的利息,以45198519.47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自2023年11月2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46330054.19元为基数,按照5%/年的利率计算)。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位于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兴业路以西在建工程(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20)公安不动产权第0007449号,不动产证明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5245号)经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98000000元担保债权(不动产证明号:鄂(2021)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8231号)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为原告垫付借款本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在33314406.4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担保费、保全费等
因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上金额暂计至2024年5月20日为58958262.56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2024年7月22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319.51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