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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谢春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谢春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在2020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其中本人列席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现场出席参与表决或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本人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人认为本人在2020年度任职期间内公司各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在2020年度内,本人对各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
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
880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2020年度,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就以下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20年1月20日,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9日,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包括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2020年4月9日,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计划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2020年4月28日,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独立意见、关于2020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5、2020年5月28日,就关于对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关于股东持股比例情况的核查、关于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的核查、关于过往决策实际情况的核查、关于股东之间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情况的核查。

6、2020年6月23日,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关于为经销商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关于终止公司合伙人计划的独立意见。

7、2020年8月13日,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8、2020年10月19日,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包括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9、2020年12月25日,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上述董事会审议事项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专业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2020年度各专业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专业委员会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治理。

2020年,审计委员会本人与其他委员审议了公司各期财务报表、续聘年度审计机构、会计政策变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部各期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年报预审提出的问题做出了问询与沟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与其他委员审议了合伙人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计划、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考核方案、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战略委员会本人与其他委员审议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2020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议案。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的健全与实施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外部审计机构等针对公司财务状况及规范运作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良好发展献计献策,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提升公司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及时参加公司召集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学习最新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他

2020年,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020年,本人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0年,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2020年,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谢春华

2021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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