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2019年6月30日,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半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为482,539.97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报告期内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三、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任德慧 叶蜀君 俞汉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