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610,395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 王明进 孙燕红 李金宝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