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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9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实际发展经营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的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条件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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