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行权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独立董事:丁芸,范贵福,程贤权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