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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股东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股东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3位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甘培忠、丁芸、范贵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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