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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9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4-07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663人,代表股份数1,345,750,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012%。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1,330,335,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391%;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8人,代表股份15,41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1%。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陈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343,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03%;反对3,06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弃权5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41,801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603%;反对3,065,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39%;弃权513,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8%。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395,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8%;反对3,1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0%;弃权40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93,501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30%;反对3,119,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709%;弃权407,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1%。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350,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14%;反对3,08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6%;弃权49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48,501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021%;反对3,081,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2%;弃权491,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66%。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380,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4%;反对3,0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4%;弃权4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78,701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906%;反对3,085,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00%;弃权456,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94%。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425,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8%;反对3,13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3%;弃权35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3,701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715%;反对3,139,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64%;弃权357,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1%。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01,3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7%;反对4,995,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1%;弃权62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99,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094%;反对4,995,801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32%;弃权626,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陈特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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