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助于公司加强产业化布局,提高市场竞争力,合作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交易价格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