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12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211.6893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240.0109万元。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研发总监。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47,211.6893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7,211.6893万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51,240.010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1,240.0109万股。 |
第六十七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一百零九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研发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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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