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扬州杰瑞开发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将公司子公司扬州杰瑞开发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清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聚焦主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价格定价遵循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转让扬州杰瑞开发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相关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