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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4号)核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扬杰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于2014年1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60万股(其中,发行新股1,34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720万股);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4号)核准,扬杰科技于2016年8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428,643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为扬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广发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吴其明、阎鹏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3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西路6 号
法定代表人梁勤
董事会秘书梁瑶
证券事务代表秦楠
联系电话0514-87755155
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
证券上市时间2014年1月23日/2016年8月30日
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一)尽职推荐阶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扬杰科技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1、督导扬杰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扬杰科技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扬杰科技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扬杰科技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扬杰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扬杰科技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扬杰科技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对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4、督导扬杰科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扬杰科技进行现场检查,与扬杰科技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核查意

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扬杰科技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作为扬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张鹏先生、吴其明先生履行扬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鉴于扬杰科技继续聘请广发证券担任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吴其明先生、阎鹏先生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扬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代表人改由吴其明先生、阎鹏先生担任,并履行扬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扬杰科技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扬杰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扬杰科技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扬杰科技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扬杰科技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扬杰科技“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扬杰科技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扬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

保荐机构通过对扬杰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扬杰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吴其明 阎 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5月 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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