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9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度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要求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3)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编制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执行前述解释对公司期初财务数据无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其解读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7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 ||
应收票据 | 227,324,876.93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682,322,506.71 |
应收账款 | 454,997,629.78 | ||
应收利息 | 10,032,750.00 | 其他应收款 | 29,818,966.19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19,786,216.19 | ||
固定资产 | 558,887,401.95 | 固定资产 | 558,887,401.95 |
固定资产清理 | |||
在建工程 | 217,946,556.00 | 在建工程 | 217,946,556.00 |
工程物资 | |||
应付票据 | 216,839,347.12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520,784,013.66 |
应付账款 | 303,944,666.54 | ||
应付利息 | 454,359.56 | 其他应付款 | 49,472,888.57 |
应付股利 | |||
其他应付款 | 49,018,529.01 | ||
管理费用 | 172,035,234.17 | 管理费用 | 99,718,896.44 |
研发费用 | 72,316,337.73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注] | 8,314,631.09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4,465,631.09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注] | 1,785,467,160.00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769,316,160.00 |
注:将实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6,151,000.00元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由“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调整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备查文件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