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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6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信钢,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周信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超比例持有“特一药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年6月6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特一药业”10,515,486股,占其总股本的5.26%,持股比例达到5%;2016年7月20日,合计持有“特一药业”18,999,284股,占其总股本的9.50%,持股占比达到峰值;2017年1月19日,合计持有“特一药业”9,896,047股,持股占比回落至4.95%。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特一药业”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84,617.47万元。

二、超比例持有“汇中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年5月12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汇中股份”6,218,694股,占其总股本的5.18%,持股比例达到5%;2016年8月1日,合计持有“汇中股份”8,951,650股,占其总股本的7.46%,持股占比达到峰值;2016年12月6日,合计持有“汇中股份”5,918,750股,持股占比回落至4.93%。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汇中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40,243.60万元。

三、超比例持有“力星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5年10月29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力星股份”6,040,469股,占其总股本的5.39%,持股比例达到5%;2016年3月16日,合计持有“力星股份”7,777,539股,占其总股本的6.94%,持股占比达到峰值;2016年3月30日,合计持有“力星股份”5,129,118股,持股占比回落至4.58%。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力星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18,952.49万元。

四、超比例持有“温州宏丰”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5年12月16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温州宏丰”15,069,332股,占其总股本的5.46%,持股比例达到5%;2016年2月19日,合计持有“温州宏丰”17,819,424股,占其总股本的6.45%,持股占比达到峰值;2016年12月27日,合计

持有“温州宏丰”20,270,741股,持股占比回落至4.89%。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温州宏丰”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14,339.69万元。

五、超比例持有“金莱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年11月7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金莱特”10,111,799股,占其总股本的5.42%,持股比例达到5%;2016年11月18日,合计持有“金莱特”11,652,750股,占其总股本的6.24%,持股占比达到峰值;2016年12月7日,合计持有“金莱特”9,281,791股,持股占比回落至4.97%。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金莱特”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18,812.24万元。

周信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2.10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周信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 8866 8240)。

对于周信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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