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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控:关于公司失控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失控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法院裁定确认公司失控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件概述四川安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失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9),失控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或“本院”)出具的(2021)浙021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鄞州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望智能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东望智能管理人。

2022年1月2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失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东望智能收到鄞州法院出具的(2021)浙0212破2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自2022年1月19日起对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重整。2022年6月17日,公司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pccz.court.gov.cn)上查询到鄞州法院公告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0212破20号之五】,鄞州法院裁定批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失控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和《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1月12日,公司从东望智能管理人处获取到鄞州法院2022年11月17日做出的【(2021)浙0212破20号之九】《民事裁定书》,鄞州法院确认东望智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东望智能重整程序。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裁定受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裁定批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之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计划确认杭州艮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5个月,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限同执行期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支付了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破产费用。

2022年11月14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的申请》称:截止日前,宁波市东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并将清偿款项付至各债权人账户或各债权人指定账户、或相关人民银行要求协助执行所指定的账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2022年11月14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称:截止日前,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经管理人监督确认,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东望智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失去对东望智能的控制【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根据《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东望智能股东让渡其持有的东望智能的股权,其中 100%股权由重整投资方或其指定方持有。截止鄞州法院作出【(2021)浙0212破20号之九】《民事裁定书》日前,东望智能工商已发生变更,股东变更为杭州艮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已不再持有东望智能股权。

2、本次公告事项将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数据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0212破20号之九】。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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