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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1-028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2019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公告中披露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事宜。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647号)。同时,公司近日收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本次新增两个诉讼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进展

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中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进展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顾笑也

被告四:王瑜

被告五:沙晓东被告六:王蓓

3、有关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及案外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乐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融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或“本协议”),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承诺,东望智能在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非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100万元(以下简称“2017年度利润承诺”)、人民币6,500万元(以下简称“2018年度利润承诺”),且东望智能实现2017年度扣非利润不低于2017年度利润承诺的95%(即人民币4,845万元)。而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和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以自有资金购买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会专字[2018]3229号)、《以自有资金购买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会专字[2019]4667号)、东望智能2018年度《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5056号)可知,东望智能2018年未实现2018年度利润承诺(东望智能2018年度实际扣非利润为-882,267.42元)。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可知,若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确定的被告

一、被告二应连带地向原告支付的补偿金额高于原告应向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的本次交易价款总额的20%的,则被告一、被告二应继续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连带地向原告支付扣减后剩余的补偿金。《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第3款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应连带地对原告进行人民币现金补偿,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2018年度利润承诺-2018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10.46。综上,被告一、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金额为[6,500-(-88.226742)]*10.46-5,244.516(原告应向被告一、被告二支付的交易价款总额的20%)=63,668.3357万元。根据原告向被告一发送的《抵消通知》可知,经过债务抵消后,被告一、被告二仍应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本金59,598.8697万元。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第6款约定,经原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东望智能2018年度审计并出具东望智能2018年度《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5056号)后,若被告一、被告二应按照本条约定对原告进行人民币现金补偿,则被告一、被告二应自东望智能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本条约定的补

偿义务。若被告一、被告二没有按照本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进行补偿,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履行,且每逾期一日,被告一、被告二应按照应补偿金额的千分之三(0.3%)原告支付违约金。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东望智能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但截止30个工作日期满即2019年6月10日,被告一、被告二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现金补偿。且截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被告二仍未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被告三为被告一、被告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之规定,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四与被告三系夫妻关系,被告一、被告二由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被告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于2019年7月31日由被告五变更为被告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五应当对被告二在2019年6月10日前产生的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告六与被告五系夫妻关系,被告二由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万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63,668.3357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的违约金938.5773万元,以本金59,598.8697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的违约金36.0076万元);

(3)判令由被告三、被告五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四、被告六共同偿还,以上款项合计60,573.4547万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

2021年4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36,683,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36,683,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95,988,6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由被告顾笑也、王瑜予以清偿;

(3)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由被告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予以清偿;

(4)驳回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4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序号原告被告案情简述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涉案 金额 (万元)受理日期知悉日期判决时间处理结果/进展情况结案 情况首次披露 日期
1徐辉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03.91未见受理通知书2021-4-13尚未开庭该案件(案号:【2021】京0108民初16956号),尚未开庭。未结案2021-4-15
2天津滨耀特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及时支付的货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96.322021-4-12021-4-3尚未开庭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民初40707号),尚未开庭。未结案2021-4-15
合计--200.23------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前期诉讼披露情况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

月17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9)、《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37)、《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2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6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民初647号);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书》、《传票》(案号:【2021】京0108民初16956号);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书》、《传票》(案号:【2020】京0108民初40707号)。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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