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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6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0-248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公司前期诉

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9)、《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37)、《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242)。

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现将前期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序号原告被告案情简述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涉案 金额 (万元)受理 日期知悉 日期判决 日期处理结果/ 进展情况结案 情况首次披露 日期
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伟、张滨、王芳、损害股东利益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滥用职权造成的第三人商誉减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997.542019-10-222019-11-42020-11-20该案件(案号:【2019】浙0212民初15371号)于2020年9月3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11月20日,浙已结案2019-12-31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2民终4866号),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被告一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一起诉并冻结了被告二银行账号,原告认为,被冻结的银行账号系被告二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已质押给原告,故提议本案之诉,要求解除对上述应收账款的查封、冻结等执行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002020-10-302020-11-62020-11-26该案件(案号:【2020】浙0206民初6517号),于2020年11月26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一、被告二的起诉。已结案2020-11-16
合计3,197.54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2民终4866号);

2、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206民初6517号)。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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