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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股票简称:安控科技股票代码:300370
债券简称:16安控债债券代码:112460

重要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

一、公司债券发行核准情况

2016年9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32号文核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发行人”或“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发行条款

1、发行主体: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债券简称为“16安控债”,债券代码为“112460”。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为3亿元。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票面年利率为4.3%。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本次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8、票面金额:每一张债券票面金额100元。

9、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0、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发行方式为一次发行;本次债券将采取网下面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将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设立专项银行账户,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0月24日。

14、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最后一期含本金)。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15、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次债券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

17、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债券形式: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西部证券担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4、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5、募集资金用途:本公司拟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及补充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

26、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BB,没有达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2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章 本次公司债券回售情况根据《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回售条款,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6)、《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8),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次债券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至7.5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6安控债”的回售数量为2,947,720张,回售金额为307,447,196.00元(含利息),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后剩余债券托管数量为52,280张,债券余额为5,228,000.00元。

第三章 本次债券重大事项发行人于2020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码:2020-232)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码:2020-234)。于2020年11月16日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码:

2020-240)。

一、变更公司名称及注册地

(一)公司名称及注册地的变更情况

1、变更前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Etrol Technologies Co., Ltd.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

2、变更后

公司中文名称: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Etrol Technologies Co., Ltd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9栋

3、证券简称为“安控科技” 、证券代码“300370” 保持不变

4、2020年11月16日,发行人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正在办理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变更的相关手续,请债券持有人关注发行人后续相关公告。

(二)变更公司名称及注册地的原因说明

基于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对发行人能源高科技领域的产业布局及产品研发等项目充分认可,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产业投资”)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俞凌先生于2020年9月5日签订了《合作框架

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创益产业投资拟通过股权投资、产业投资、金融机构贷款协调等方式给予发行人资金支持,化解公司债务问题,降低资产负债率。发行人需将上市注册主体及结算中心迁址至创益产业投资所在区。为落实公司经营可持续发展目标需要,经发行人慎重考虑,拟将公司中文名称由“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英文名称由“Beijing Etrol Technologies Co., Ltd.”变更为“Etrol Technologies Co., Ltd”。证券简称为“安控科技”、证券代码“300370”保持不变。拟将注册地址搬迁至四川省宜宾市,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变更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9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公司债券名称等变更情况

发行人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不涉及变更前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名称、简称和代码的变更。

(四)公司更名后与债券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承继情况

发行人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公司债券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发行人更名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更名后的发行人承继,原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署新的法律文件。发行人将按照债券发行条款和条件继续合规履行信息披露、兑付兑息等义务。

二、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一)原中介机构概况

发行人原审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软件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变更情况概述

变更的原因原审计机构已连续多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各项审计相关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容诚事务所不再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发行人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容诚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支持,容诚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变更生效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2020年11月16日)起生效
变更的决定情况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认可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委员会就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提议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经认真审阅董事会事前提交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取得了对方同意。因此,我们对公司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 5、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了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
变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变更是否征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有)不适用
变更是否取得债不适用
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1、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 3、历史沿革:兴华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于2013年11月22日经京财会许可【2013】0060号文件批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相关工作。总部设在北京,经财政部门批准,相继在贵州、湖北、西安、广东、深圳、四川、湖南、山东、上海、安徽、渤海、河北、山西、云南、辽宁、天津、杭州、河南、江西、苏州、宁夏、大连、吉林、重庆、内蒙、青岛、青海、江苏、雄安、海南等重要城市设立了30家分所。 4、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5、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否 6、投资者保护能力:兴华事务所已足额购买职业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亿元,年累计赔偿限额4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变更后中介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等规则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等情形1、兴华事务所于1995年取得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发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拥有证券期货审计资质、金融业务审计资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等各类资质。 2、最近三年,兴华事务所受(收)到行政处罚1个、行政监管措施9个,未受(收)到刑事处罚和行业自律处分。
协议签署情况及双方已于近日完成业务约定书的签署,约定兴华事务所对发行人
约定的主要职责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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