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0‐218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作框架协议进展暨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质押情况概述
1、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产业投资” 或“质押权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出质人”)和公司控股股东俞凌先生于2020年9月5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了引进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体迁址、股权收购、产业投资等内容,其中在引进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容中,约定在出质人办理完有效抵、质押及控股股东俞凌先生担保手续完成后,质押权人于抵押、质押和担保手续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质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1.5亿元意向金。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1)。
2、为推进《合作框架协议》的有效履行,公司近日与创益产业投资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协议>的议案》。
3、出质人同意利用其持有的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就《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的质押权人支付出质人1.5亿元意向金后,后续基于意向金所涉及的出质人款项(或债务)归还及资金占用费支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二、质押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4层5-28
4、法定代表人:王锦兵
5、注册资本:2,55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07年05月15日
7、营业期限:2007年05月15日至2027年05月14日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生产仪器仪表(限分支机构经营);维修仪器仪表(限分支机构经营);为石油天然气的开发提供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泽天盛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泽天盛海100%股权。
三、股权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权人: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质押股权
1.1 质押股权即本协议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
1.2 出质人保证对前述股权享有合法权利,并承诺承担因出质股权权属纠纷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2.1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质押权人与出质人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中基于意向金所涉及出质人应当履行的款项(或债务)归还及资金占用费支付义务。
2.2 质押权人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是指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限
质押担保期限为出质人在《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承担的款项(或债务)归还义务以及资金占用费支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第四条 质押程序
4.1 质押权人聘请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质押权人应于2日内告知出质人办理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并根据质押登记手续需要,向出质人提供质押权人公司的相关信息,出质人收到质押权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到工商登记部门完成质押登记申
报手续的办理。出质人收到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股权出质设立通知书》后,应在第一时间提交给质押权人。
4.2 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3 出质人应确保质押权人成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质押股权唯一的质押权人。
4.4 在质押期限届满10日内,在未发生出质人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情况下,双方应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5.1 如果出质人未依据《合作框架协议》适当、全面履行其承担的后续归还质权人款项(或债务)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义务,质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实现质押权。
5.2 因办理解除质押、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5.3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1)出质人违反《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并未能向质权人归还款项(或债务)及资金占用费或出质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
(2)出质人发生危及、损害质押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5.4 质押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采取以下方式:
(1)将质押股权折价转让、变卖以偿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
(2)依法将质押股权进行拍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5.5 质押权人依据本协议处分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时,出质人应该给予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进行干扰和影响。
5.6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处分质押股权所得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主债权;
(3)其他应付款项。质押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六条 保证与承诺
6.1 出质人的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能以其自身名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为签署、履行本
协议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取得并充分有效;
(3)出质人承诺其为设置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而向质押权人提供的有关质押股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当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时,出质人保证按质押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经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5)在质押权人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保证立即通知质押权人并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质押权人免受侵害;
(6)依本协议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押股权以赠予、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7)出质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出质人重复作出;
(8)出质人知悉:质押权人系基于对上述声明和保证的信任而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6.2 质押权人的保证与承诺
(1)质押权人保证配合出质人办理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手续;
(2)在本协议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10日内,根据出质人要求,质押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质押股权解押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的陈述、保证若存在任何失实、遗漏、被违反的情况,或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违约:
(1)出质人未按质押权人要求提供的真实资料,或者隐瞒质押股权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限制流通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形;
(2)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3)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押权人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处分质押股权的权利;
(4)违反本协议项下出质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义务。
7.3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
(2)要求出质人赔偿由此给质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其他:
对于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经出质人方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出质人、质押权人各持壹份,另贰份用于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公司与创益产业投资签署之《合作框架协议》的推进和落实,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流动性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股权质押协议》;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