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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关于注销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8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9-142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2、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3、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由原期权数量560万份调整为1,120万份;由原每股行权价格21.08元调整为10.51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基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调整后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由期权数量1,120万份调整为1,792万份;由每股行权价格10.51元调整为6.55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331.20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7年9月14日本次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460.80万份,激励对象由5名调整为3名。

8、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7月5日实施完毕,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由每股行权价格6.55元调整为6.528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30.40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9月11日本次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30.40万份,激励对象为3名。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上述调整事项均在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

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于2019年9月6日结束,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30.40万份。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应当在各行权期内就当期可行权份额行使权利,各行权期届满,当期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失效,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因此,需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30.40万份。

2019年9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230.40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0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30.40万份。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现阶段必须的内部程序,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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